盛景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之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 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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