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光学: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修订)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 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法律责任等,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 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