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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瑞医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 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 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 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