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独立 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 3 天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 相关资料。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电子通讯方式(含视频、 电话等)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