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重大信息报告制度(2023年11月)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 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 件。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 员及相关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