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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灵鸽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LingoodLingood(BJ:833284)2023-10-30 10: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 第一题:问题 1 3 | | --- | | 一、核查程序 3 | | 二、核查意见 3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01F20216385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 本次发行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