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数控: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3)第 371 号 致: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连城数控")的委托,担任大连连城数控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 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连 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