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维科技: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报告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东 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昱 熙、陈朝阳、魏龙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专项意见。 根据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结合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形成如下结论: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有主要社会关系的人员未在公司或 公司附属企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2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独立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