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86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7221380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20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杰、胡羽象、陈东坡: 我局在专项核查中发现,2024年5月,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时,未按规定开立专用结算账户并披露,将募集资金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购买大额存单和证券公司收益 凭证,涉及金额合计19,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相 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杰、时任财务总监胡羽象、时任董事会秘书陈东坡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