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三年九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6-20-14-1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并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 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因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报告期由 2020 年度、2021 年 度、2022 年度调整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以下 简称"更新报告期"),本所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以下简称"新增报告期")抑或自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生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变 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就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7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