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54 号 关于对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薛黎曦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薛黎曦,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经查明,2023 年 8 月 25 日,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冠城大通或公司)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称,董事薛黎 曦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未提交表决票,无法保证相关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且未说明理由。 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披露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称,薛黎曦于 8 月 25 日出具书面回函,保证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未提交表决票的原因系对公司转型战略的执行措施不 认可。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对 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 状况,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薛黎曦未勤勉 1 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关于审核、审议定期报告 的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