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律师意见书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沈震宇律师、彰晨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目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 (2023年 12月修订)》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 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