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澄星: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运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 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