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29 号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 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 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 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知 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1 张 柯,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16 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 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称,公司 于 2009 年至 2016 年期间曾从事通讯设备贸易业务,经对该业务模 式进行梳理,公司对通讯设备贸易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更正,据此对 相关年度合并利润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其中公司 2015 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 28,276.75 万元。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