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苏豪弘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 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的行为。主要指为他人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 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包括 一般 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 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 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 主体提供担保,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 1 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 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公司为 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