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 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太原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 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 第三条 公司设证券部作为董事会、监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公司日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 理等工作。证券部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事务代表等,以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职。 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