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