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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地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依 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 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处是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 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