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地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 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 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被担保人(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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