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