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阳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董事会关于 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 公司 2023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际情况,公司 及时、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 2023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 独立董事: WARRE JUS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