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柴动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全柴动力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03 号 致: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要求,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代表共 11 人,持有公司股份 149,602,683 股,占公司总股本 435,5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