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天化: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月制定)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 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 年 1 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 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 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