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峰电子:铜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铜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 铜 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草案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所涉及的激励对象 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