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内部控制制度第12号担保业务
内部控制制度第 12 号—担保业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等五部委《企 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2 号-担保业务》,以及《辽宁时代 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辽宁时 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按照公 平、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办理担保业务至少应当关注下列风险: (一)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 越权审批,可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二)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 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三)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 相关人员涉案或公司利益受损。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担保业务政策及相关 管理制度,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 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等事项,规范调查评估、审核批准、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