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贞东律师、翟春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时代 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如下文件: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辽宁时代万 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的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