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通发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核查意见 一、交易方案概述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北京万通 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万通发展")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收购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或"索尔思光电")控制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 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 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二、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 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 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和程序: (一)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一百以上; (二)购买的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