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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TYPICALTYPICAL(SH:600302)2024-03-11 07:35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应当对该违规事项负主要 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时任董事长杜俊康、总 经理赵旭以及财务总监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信息披露 方面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于2023年9月22日携 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 不停止执行。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08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3420500000 名 称 关于对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杜俊康、赵旭、郑璇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陕证监措施字〔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