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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曙光: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猛律师、周静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 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 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 对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