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3〕0207 号 关于对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对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泰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 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 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 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华泰汽车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持股比例由 5.28%下降至 3.80%, 但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 1 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