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ST曙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三)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了规范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 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投资人 利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 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