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告的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 人已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以 及《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提前 15 日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 告方式通知公司各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已经载明《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 规定的相关事项,该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以及登记事项、审议事项、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内容。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静律师、高文星律师(下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