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方:大东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版)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修订版) (2023 年【】月【】日【】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 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和《无锡 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