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553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1703647397000 | | 名 | 称 |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号 〔2023〕47号 | | 主 题 | 词 | | 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47号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 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 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2月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经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