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2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010803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2号 主 题 词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 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请你们按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 市环岛南路7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西 藏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4 月 1 7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关于对王喜兵、胡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24〕12号 王喜兵、胡晗东: 经查,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原持有的西藏珠 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349,663,552股份(占西藏珠峰总股 本的38.25%)于2021年7月13日被国家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