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427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4015287000 名 称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西 藏 证 监 局 2 0 2 4 年 4 月 2 5 日 【打印】 【关闭窗口】 〔2024〕13号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建荣、胡晗东: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或公司)于2024年4月19 日发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