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6 号 关于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已对控股股东塔城国际、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 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查明的情况,时任总裁王喜兵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晗东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虽履行了一定的职责,但未能保证信 息披露及时、公平,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王喜兵、时任董事会秘 书胡晗东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 王喜兵,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胡晗东,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关于对王喜兵、胡 晗东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2 号)(以下简称《决定》) 查明的事实,西藏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