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名,经董事会表决,全体董事一半以上同意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 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 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