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通化葡萄酒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刘 昆,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 册会计师; 范晶晶,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 册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8 号 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1- ────────────────────────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7 号)、《关于对刘昆、范晶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 监决〔2024〕6 号)查明的事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作为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刘昆、范晶晶作 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 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子公司审计不到位 未充分关注公司子公司投资标的账务处理的合理性,针对 其他事务所对上述投资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