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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_7-2-3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豁免版)

7-2-3-1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 资)〔2023〕65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作为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与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北京市竞天 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 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问询函所列的问题 | 黑体 | | --- | --- |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 对募集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 | 楷体、加粗 | 本报告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