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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能源: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 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 力。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经营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