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交昂: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9月修订稿)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责职权和议事程序 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并根据《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 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 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 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协助董事会行使 职权。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