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生电子: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和《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北京观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观韬法意宇 (2023) 第QD612号 致: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