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榕泰: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于《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函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本案为债务人(即广东榕泰)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对 债务重组收益进行测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 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模式 下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此外,本案虽然管理人成员中包含会计师事务 所,但是其职责为重整中的专项审计,与年审会计师的职责不同,其 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职责。故该问题的回复以年审会计 师意见为准。 二、梳理主要债权人名称、债权类型、金额、诉讼情况、解决方 式及清偿进展等 (一) 债权人名称、类型、金额及诉讼情况 关于《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1 月 24 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 院")依法裁定受理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 泰")重整,并指定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君合 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就贵所于 2024年3月22日向广东榕泰发送的《关于广东榕泰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载明: "一、关于重整收益及持续经营能力。年报显示,2023年12月 底,公司破产重整执行完毕,债务重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