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榕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6制定)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新兴东二路 1 号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新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 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