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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4〕0143 号 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窦雅琪,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许 淼,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2024]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贵州益 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 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的相关信息,可能对公 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 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 1 第 7.7.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 业信息披露 第六号——医药制药》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当事人: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益佰制药,A 股证 券代码:600594; 窦啟玲,贵州益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