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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市北高新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12 月制订)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及《上海市北高新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 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 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 以采纳。 第九条 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 行为时,应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责任和 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有书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