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高新:市北高新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海市北高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 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以各 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 事、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监事;董事、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 依次确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别进行和单独表决。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