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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高新:市北高新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3年 12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北高新"或"公司")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市北高新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促进市北高新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最新修订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特制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 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 词句。 (六)负责保管市北高新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 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