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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通能源: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 (以下无正文)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参与本次重组的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交易对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各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 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说明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及转让债务方式 向 ...